中国福利彩票“PK拾”北京市游戏规则 |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《彩票发行与销售暂行管理规 定》( 财综[2002]13 号) 及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颁发的《中 国福利彩票发行规则》等管理规定, 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, 制 定本细则。 第二条 中国福利彩票“ PK 拾” 游戏, 简称“ PK 拾”, 由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( 以下简称“ 中福彩中心”) 统一 发行, 由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承销。 第三条 “ PK 拾”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销售,定期开 奖。 第四条 “ PK 拾”实行自愿购买,凡购买者均被视为同意 遵守本细则。 第二章 发行 第五条 “ PK 拾”的发行权属中福彩中心,主要包括:中 国福利彩票名称及标识的专有权, 发行额度的分配权和调控权、各项资金比例的确定和调整权,投注单和彩票专用纸的监制权等。 第六条 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通过电脑彩票销售系统 发行“ PK 拾” 游戏, 接受中彩中心的监控。 第七条 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承销区域内设置投注 站,并核发销售许可证。投注站由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管 理, 展示销售许可证。 第三章 投 注 第八条 “ PK 拾”采用按位置顺序选择投注号码、固定设 奖的玩法。投注者首先确定选择最少1 个、最多10 个位置进 行投注, 然后按照从左到右、从1 号到10 号投注位置的顺序, 从1 号位置开始, 在每个位置上从编号为1 至10 的号码中任 意选择1 个号码, 且不能与其它位置上已经选择的号码相同, 按照从1 到10 号位置的顺序排序组成一组号码, 每一组选定 的按位置顺序排序的号码称为一注投注号码。 第九条 “ PK 拾” 每注金额人民币2 元, 按期销售, 每5 分钟销售一期。销售期号以开奖日界定, 按日历年度编排。 第十条 “ PK 拾” 的投注可以选择当期投注或多期投注。 当期投注指只购买当期彩票,多期投注指购买从当期起最多连 续12 期的彩票。 第十一条 投注号码可以自选也可以机选。机选号码指投注号码由投注机随机产生确定;自选号码指将投注者选定的号 码输入投注机确定。 第十二条 投注方法分为普通投注和精确投注。 第十三条 普通投注是从1 号位置开始, 选择最少1 个、 最多10 个位置,每个位置上只能从1 至10 个号码中任意选择 1 个号码, 且不能与其它位置上已经选择的号码相同, 将选定 的号码按照位置顺序组成一组号码进行投注。 第十四条 精确投注是从1 号位置开始,选择2 个、3 个或 4 个位置, 每个位置上从1 至10 个号码中任意选择1 个号码, 且不能与其它位置上已经选择的号码相同,将选定的号码按照 位置顺序组成一组号码进行投注。 第十五条 投注站投注为有纸投注,投注号码经投注机打 印为对奖凭证,交投注者保存,此对奖凭证即为“ PK 拾”彩票。 第十六条“ PK 拾”投注单正面印有投注机可识别的数字 阵列, 作为待选的投注号码, 背面印有投注说明。 第十七条 不得让未满十八周岁者参与投注。 第四章 设奖 第十八条 “ PK 拾” 彩票资金由返奖奖金、发行经费和公 益金组成。其中,彩票资金的50%为返奖奖金,15%为发行经费, 35%为公益金。 第十九条 “ PK 拾” 采用固定奖金设奖。各种玩法的具体奖级设置见下表。 第二十条 “ PK 拾” 设置奖池。奖池基金由设奖奖金与实 际中出奖金的差额和弃奖奖金组成。奖池用于补充支付中奖差 额以及偿还由发行费垫付的奖金数额。当期中出奖金未达设奖 金额时, 设奖奖金余额进入奖池; 当期中出奖金超出设奖金额 时, 差额由奖池补充, 奖池资金不足时, 由发行费垫付。 第五章 开 奖 第二十一条 “ PK 拾” 采用专用的摇奖计算机系统进行摇 奖,中奖号码从数字1 到10 总共10 个数字中随机产生。每次 摇奖时按照从左至右、从1 号位置到10 号位置的顺序进行, 第一个摇出的数字对应1 号位置,第二个摇出的数字对应2 号 位置,依次类推, 直到摇出对应10 号位置的第十个数字为止, 这10 个位置和对应的数字组成当期中奖号码。 第二十二条 “ PK 拾”每隔5 分钟开奖一次,中奖号码通 过与数据中心系统连接的视频设备上显示。 第六章 中 奖 第二十三条 根据投注者所选玩法及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 按位置顺序和对应的数字相符的个数多少确定相应的中奖奖 级。 第二十四条 普通投注:
第二十五条 精确投注: 第二十六条 当期普通投注选10 中10 奖等的中奖奖金总 额不得超过500 万元。如果当期有多注投注中得同一奖等,并 且中奖奖金总额超过500 万元,则按中奖的注数均分该奖等总 额为500 万元的奖金。 第二十七条 当期每注中奖的投注号码只能中得所选玩法 中匹配号码最多的奖等, 不能兼中兼得。 第七章 兑 奖 第二十八条 中奖彩票是兑奖的唯一凭证,中奖彩票因玷 污、损坏等原因而不能正确识别的, 不能兑奖。 第二十九条 “ PK 拾” 兑奖期为当期开奖后15 天内, 逾 期未兑奖视为弃奖, 弃奖奖金进入奖池。 第三十条 单张彩票中奖奖金超过人民币2000 元( 含 2000 元),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在兑奖期限内到 北京市彩票发行中心指定的兑奖地点登记兑奖。 第三十一条 单张彩票中奖奖金在人民币2000 元以下, 可持中奖彩票在全市任意一个投注站兑奖。 第三十二条 单注中奖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中奖者须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, 由兑奖机构依法代扣代缴。 第三十三条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 身份证件,兑奖者应予配合。凡伪造、变造中奖彩票冒领奖金 者,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解释。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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